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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慎韬律师事务所社会活动能力强,在处理复杂、重大社会法律事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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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专业、尽责、保障”为服务理念,最大限度的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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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现在的话讲,凡做一件事,便忠于一件事,将全副精力集中到这事上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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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专业律师 - 戴雅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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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租赁了一房屋作为员工宿舍,“合同第六条: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15年1月底,因为我公司员工离职,我于2月5号短信及电话通知房东需解除合同,后房东开始不断带人来看房(因过年期间,前同事一人不方便回家,一直在那里继续居住),3月1号,新房客搬入居住,我再与房东谈退房租事宜时,房东说要扣我一个月房租押金及半月房租的损失费用,这样合理吗?

公司合同到期,公司已表现不好,不续签合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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