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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房产律师-公房拆迁,拆迁款如何分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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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明家里共有父母及兄弟两人,父亲承租了房管局的两间公房,李明的弟弟一直与父母同住,李明早已买房出来单独 居住。李明父亲于2002年去世,母亲于2007年去世,父母承租的公房2006年拆迁完毕,但是拆迁款全部捏在自己的弟弟手 里,原因就是弟弟在父亲去世的时候,将自己改成了公房的承租人。 李明找到了律师,迫切的想知道以下几个问题:拆迁款算不算父母的遗产,我是不是也有一份?父亲去世的时候,承 租人是否应该变更为母亲,而不是弟弟?弟弟的变更手续合法吗?公房的承租权我有份吗?
常州房产律师解答: 第一个问题,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中涉 及的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权利,公民仅有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没有处分权。根据《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房拆迁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 ,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他人无权利继承。此纠纷中,拆迁款发放的时候,你父亲作为原承租人已经去世,而且承 租人已经变更为你弟弟,所以拆迁款此时已经是属于你弟弟的个人财产,你是没有权利继承的。如果拆迁款发放的时候, 你父亲在世,那么此时的拆迁款可以算作你父亲的个人财产,在他去世后,你是可以继承的。
第二个问题,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 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 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 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根据你的描述,你父亲去世后,你母亲和弟弟都符合继续承租该房屋的 条件,而且只有他们两个是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你是不符合条件的。如果你母亲同意,你弟弟就可以变更为承租人, 他的变更手续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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