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33-2819-1215

律所简介

ABOUT

江苏慎韬律师事务所社会活动能力强,在处理复杂、重大社会法律事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点击这里

服务承诺

serviceS

以“专业、尽责、保障”为服务理念,最大限度的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
点击这里

客户评价

EVALUATION

用现在的话讲,凡做一件事,便忠于一件事,将全副精力集中到这事上头。
点击这里

在线咨询

CONSULTING

常州律师服务网为您提供在线法律咨询,优秀律师为您解答法律难题。
点击这里
常州刑事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 正文

常州房产律师-业主维权获赔万余元案例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  时间:2014-10-31

分享到:

  6月24日,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因延期一年多才领到房产证,业主对开发商提起诉讼,获赔1.7万元。
  王先生于2008年3月在沈阳市于洪区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89.41平方米的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366013元。购房时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即按约定由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2008年7月2日,王先生办理了入住手续,正式入住园区。从7月2日开始计算,12月29日开发商就应该把房产证交到王先生手中,但是,王先生说,直至2010年8月2日,才终于拿到了迟到的《房屋所有权证》,自己花三十多万买套房子不容易,既然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就应该为自己维权。于是王先生向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王先生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应为有效约定,开发商2010年4月25日完成了该房产的所有权初始登记,超过合同约定的日期483天,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王先生承担违约责任,诉讼费由开发商一方承担。法院认定,开发商赔付王先生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为:366013元(总价款)×0.0001元/天×483天=17678.42元。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
艾默生UPS电源 艾默生UPS官网 艾默生空调官网 艾默生空调 艾默生精密空调 精密空调网 山特UPS电源 艾默生UPS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