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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 CONSULTATION常州律师-降薪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4-09
1.深圳南山区某高科技公司因开发一新项目,决定研究攻关一项新技术,遂引进了一名博士,双方约定该博士的月薪15000元。引进后,因市场变化及企业的自身经营管理问题,该项目并未产生预期的效益,该公司董事会经研究决定:降低该项目小组的工资,同时该博士的月薪遂降为10000元。该博士对公司擅自调薪表示不满,要求公司恢复原工资待遇,公司以经营管理为由不允,博士遂告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因为企业在调薪方面无法提出合理理由,最终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该员工的申诉请求,企业败诉。
2.深圳市宝安区某外资企业与丁某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丁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06年公司进行内部结构的重大调整,低学历的丁某被调至行政部后勤主管岗位,工资也被调整,下调了6000元。丁某不服,认为公司无权调岗调薪,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恢复其岗位及相应待遇。公司提供了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及公司规章制度等一系列证据,证明调岗调薪是严格按制度执行,最后被法庭采信:认为公司调职调薪具有充分合理性,遂驳回员工所有诉讼请求。
常州律师评析:上述两个案例都涉及企业调岗调薪,为什么企业同一管理行为,最终裁决结果却大相径庭呢?其根本原因在于:案例一中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其调薪具有充分合理性,仅凭经济效益不好不足以作为调薪理由;案例二中,单位从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单位规章制度以及员工的重大失职行为表现、岗位实际能力等方面证明了调职调薪具有充分合理性,所以法庭支持了单位正常的调岗调薪行为,驳回了员工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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