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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房产律师-房屋租赁的期限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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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房屋租赁的期限,常州房产律师说有些房屋租赁合同只约定了起租时间,没有约定终止时间即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多数房屋租赁合同都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即为定期租赁合同。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租期不得超过二十年,超 过二十年的,超出的部分为无效。
定期租赁合同出租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到期后,未经续订,承租方未能及时腾退房屋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均可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提前通知,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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