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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房产律师-出资人已交付房屋未办变更登记还有股东权吗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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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房产律师是否享有股东权利关键是看该出资人是否在合理期间补办了变更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出资 的,已交付给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应在合理期间内补办,补办后则完成了出资义务,可以自实 际交付房屋之日起享有股东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 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 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 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 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 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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