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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房产律师-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原则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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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房产律师-离婚时房产分割的一般原则如下:   
1、协议原则
  我国《婚姻法》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在离婚时可以对共同财产协议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单方作出决定。   
2、均分原则
  根据婚姻法“男女平等”的原则,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予以平均分配,涉及到房产时,如果房屋归一方所有的,应当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充分尊重和保护妇女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部分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夫妻共同房产较多,包括住宅、商铺、写字楼等,人民法院一般会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来考虑,尽量在分割时不损害房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5、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由于一方有过错(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而判决离婚的案件或者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财产时,法院会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适当多分给其一些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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