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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房产律师-居住用房转租赁条件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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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房产律师解答:房屋租赁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
  对于原承租客要返回原地工作而不能租赁原住房,而采取的转租方式,其实际上是想减少原承租人因终止合同而要承担的违约补偿。一般情况下,除在原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承租人转租外,在租赁期限内要转租,首先,要征得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第二,要注意转租的期限不能超过原租赁期限。第三,转租后如转租的租金大于原来租金,则双方可约定如何分配。第四,承租人转租房屋,应按规定与转承租方签订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第五,转租合同的条款内容不得超出原租赁合同条款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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