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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器材愈发隐蔽 香港偷拍猥亵照案十年升4倍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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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揭秘偷拍女性裙底10分钟视频卖千元》的报道近日在网上引发热议,在香港,偷拍女性裙底等行为同样不时发生。香港保安局透露,仅香港警方处理的涉及在公众地方偷拍猥亵照片的案件就从2004年的67宗升至了2013年的329宗,此类行为可能触犯多种罪行而被判监,比如普通法的“破坏公众体统”罪行,最高刑罚是监禁7年。   据央视近日报道,内地有团伙利用微型摄像机等工具偷拍女性裙底,受害人主要是穿着较少的年轻女性,这些偷拍视频甚至被以每10分钟500元至1000元的价格卖给色情网站,在警方缴获的作案工具中,就有车钥匙、纽扣、钢笔、手表、U盘、打火机、改装版手机以及拐棍儿等各种类型的隐形偷拍机。
  在香港,公众场所偷拍猥亵照片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并受到立法会议员的关注,保安局局长黎栋国前日在回复议员质询时透露,从2004年至今年4月,香港警方处理涉及在公众地方偷拍猥亵照片的案件数目显著上升,2004年公众地方偷拍猥亵照片的案件有67宗,到2006年升至128宗,2008年有261宗,2012年有282宗,2013年升到了329宗,而今年1至4月,警方已处理了94宗相关案件。  
 “现时市面上出售可用作偷录、偷拍的器材越来越微型化及容易隐藏,令人防不胜防。”长期关注偷拍问题的民建联议员葛佩帆指出,一方面是偷拍器材的隐蔽化,另一方面,香港某些私人管理的商场或政府的建筑物,由于设计或采用的材料不当,例如扶手电梯围栏采用透明玻璃等,导致存在不少容易令女士走光的黑点。议员希望港府检讨现时对偷录、偷拍行为的执法和罚则,加强阻吓有关行为。
  黎栋国还指出,如拍摄行为涉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所指的个人资料,并在收集或处理个人资料时违反条例的保障资料原则,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可向有关人士发出执行通知(命令有关违规资料使用者在指定时间内纠正违规行为),违反执行通知者,首次定罪可处罚款及最高监禁两年,另处每日罚款。
  黎栋国表示,在公众地方偷拍猥亵照片,可能触犯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条例》第160条“游荡”,最高可处监禁2年,也可能触犯《公安条例》第17B条“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可处罚款及最高监禁12个月,或者普通法的“破坏公众体统”罪行,最高刑罚是监禁7年。 常州律师转自南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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