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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律师-打击虚假诉讼江苏9个月52人被追刑责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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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7日,随着金坛市法院的判决,蒋丽不仅如数追回了父亲的丧亡理赔金,参与制造3起连环虚假诉讼案 的保险业务员和法律工作者李强,也分别被追究刑事责任。李强被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 年。
  今年1月,金坛市检察院还专门就此案向金坛市司法局发出督促履行职责的检察建议。金坛市司法局在当月 便督促法律服务所对李强作出开除的决定,金坛法律工作者协会也给予李强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这是2013年6月,江苏省在全国首家推出《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后,检察 、公安、法院、司法又一次联手打击的一起利用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案例。
  “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扰乱了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更严重的是 ,它破坏了司法公正,动摇了国家的法律权威,甚至引发法律信仰危机。《规定》的出台,对于有效打击虚假诉 讼有着重要意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亚平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说。   对虚假诉讼的明确界定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转型升级,民间借贷、房地产权属、企业改制、拆迁安置、建设 工程、金融证券等民商事纠纷案件大幅增加,不法分子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制造虚假 诉讼也随之呈高发多发态势。”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为有效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江苏省政法机关不断加大虚假诉讼打击力度,对虚假诉讼情况进行专题调研, 并加强沟通协作,在虚假诉讼防范和查处上达成共识。2013年6月,江苏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 厅联合会签了《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虚假诉讼防范和查处工作机制。
  该《规定》所指的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当事人单方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 证据,唆使他人帮助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鉴定意见等手段,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能够取得 各种生效民事行政法律文书的方式,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的方式,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 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该《规定》包括总则、防范措施、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附则六个部分。分别从虚假诉讼的概念 、重点领域的防范、责任追究以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协作机制等方面作了系统规定。 其中,对虚假诉讼的界定既包括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申请支付令等方式,侵害国 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也包括单方伪造证据、唆使他人帮助伪造或毁 灭证据、提供虚假鉴定意见五种情形;以明显不合理价格的财产折抵债务、原告与被告存在特殊关系等九种情形 ;防范措施中突出强调司法机关要重点予以防范和监督的虚假诉讼案件,如借贷纠纷案件、离婚涉财案件、房地 产权属纠纷案件、企业改制、拆迁安置中的财产纠纷案件等十三类案件。
  在线索受理中,查办虚假诉讼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不受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和申请检察监督的 限制,不受申请再审时限的限制,不受第三人是否提起撤销之诉等限制。
  在案件处理上,人民法院对已经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虚假诉讼案件,应当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对正在执行过程中的虚假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责任追究中规定,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虚假诉讼,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司法行政责任外,凡构成 犯罪的,以相应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虚假诉讼主要有三方面特点:一是案件类型多为财产纠纷。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是想通过法院对财 产权利的确认或变更,实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规避法律的目的。二是当事人之间关系密切。 案件当事人之间多具有亲属、朋友、关联企业等密切关系,诉讼中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证据或诉称的事实一般不 作抗辩或假装抗辩。三是当事人到庭较少。为避免审理过程中露出破绽,当事人本人一般不到庭,而是委托诉讼 代理人参与庭审,一些虚假诉讼甚至有法律工作者、律师直接参与策划。
  “《规定》实施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规定有关内容,统一认识,法、检、公、司间建立了虚假诉讼 防范和查处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情况,加强对在办案的信息沟通配合,有效查办了一批有影响的典型虚 假诉讼案件,得到了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支持和认可。”江苏省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朱建勇在谈到《规定》实 施以来的成效时称。
  据朱建勇介绍,从去年8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开展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以来至今年4月,共受理审查虚假诉 讼案件339件,涉及法院生效裁判343件,通过审查办理,已提出抗诉25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94件。通过办案 ,向有关机关和部门移送、协查虚假诉讼背后的涉嫌违纪违法案件,共追究纪律责任5件6人,追究刑事责任43 件52人。
  去年7月,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发现无锡杰利发展有限公司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存在虚假诉讼线索后,迅 速依法受理审查、调查核实,很快查明了该公司为骗取银行按揭贷款,以赵某等459人的名义签订了多份虚假《 商品房买卖合同》,当该公司还清贷款后,公司为实现将登记在各“买受人”名下的房产登记手续达到注销目的 ,该公司在律师李某、贾某的“帮助”和相关法官的“配合”下,通过诉讼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注销了房产 登记,制造了459起涉嫌虚假诉讼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检察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后,果断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 建议书,对相关违法犯罪人员进行了监督侦办,相关人员因涉嫌妨碍作证、贿赂犯罪等被立案查办。
  “这是一起典型的当事人和律师、法官相互串通、勾结,律师直接参与的一起虚假诉讼案。”朱建勇称。   另外,在今年1月27日,太仓市法院也审结了一起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案件。双方当事人 因存在虚假诉讼情形,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及处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陈某持一张借条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太仓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其借款75万元。审 理过程中,太仓法院发现被告系多案被告或被执行人,本案借贷证据单一,对借款资金来源、交付、公司借款入 账等缺少相关证据佐证,存在着虚假诉讼可能。后经太仓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确为虚假诉 讼。是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利用其与陈某的19万元借款关系,书写一张虚假的75万元的借条,并指使陈某 持此借条向法院起诉。
  2013年12月,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陶某有期徒刑7个月。对原告陈某的违法行为,法院对其处以5000元的 罚款。1月27日,对于原告陈某与被告之间19万元的真实债务,法院予以认可。
  据江苏省检察院民行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司法实践中,许多虚假诉讼都是通过执行来实现其非法目的,一方 当事人与案外人勾结,通过虚构案件事实,捏造债权债务,骗取法院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达到减少或 逃避其应当承担的相关财产给付义务。因此,通过加强执行监督来发现和查处虚假诉讼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 启东市检察院查处了10起通过虚假诉讼骗取法院裁判文书,进而通过强制执行获取违法建筑产权证书,危害国家 土地管理秩序的案件。
  “这在之前,没想过能收到这样好的效果。以前虽然各家也有一些防范和查处措施,但都是各自立足于自身 职能,按照现行民商事和行政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且实践中因现行法律法规对虚假诉讼的界定、防范和查处的规 定不甚明确,法、检、公、司间的虚假诉讼案件信息沟通不及时不畅通,虚假诉讼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要求各 家认识上也存在一些差异,案件办理难度较大,打击力量分散,防范和查处效果不尽如人意。”朱建勇发出如此 感叹。
  《规定》的出台,虽然使查办虚假诉讼有了明确依据,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朱建勇也坦言:“随着经济社 会的不断发展,虚假诉讼的手段和形式也在不断变化翻新,变得越来越隐蔽,诉讼手段越来越错综复杂、相互交 织,诉讼的专业性越来越强,查处难度越来越大。从目前情况来看,法、检、公、司从源头上联合防范虚假诉讼 的研究不多,预防工作开展不足;实践中,存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的证据收集难、认定难。”   “目前,从国家层面来看,虚假诉讼防范和查处的具体规定还散落于各部门法中,国家还没有形成虚假诉讼 防范和查处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检察官孙加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指出:“虚假诉讼得以滋生和蔓延,是刑 罚手段的缺位,而目前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疏漏则是重要的客观条件。因此,应当尽快制定出关于追究虚假诉讼 刑事责任的相关规范。”
  对恶意诉讼的法律控制,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廖永安认为应当强调两点:首先,要完善审前准备程序,通过 审前证据交换,过滤和预防虚假诉讼;其次,要建立惩治恶意诉讼的完整的责任体系。
  “从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来看,对虚假诉讼人还没有规定具体的刑事责任。”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张友亮教 授说,刑法规定“妨害司法罪”并没有关于虚假诉讼犯罪的规定,“伪证罪”仅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妨害作 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也不能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行为科以刑罚。常州律师转自- 法制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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