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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公司律师-职工要求双倍工资的应在一年内提出申诉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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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于2008年5月到某企业工作,进入单位以后,朱先生几次向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企业一直以种种理由进行推拖,2011年6月份,朱先生离开单位,并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企业支付自2008年6月至2009年4月份的双倍工资。
  常州公司律师:《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依据上述规定,该企业由于与朱先生建立劳动关系后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朱先生可以根据这一事实,要求企业支付2倍的工资。但是朱先生自2008年5月入厂,工作至2011年6月,并于2011年6月份申请劳动仲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条第(4)项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劳动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形下,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原则上不予支持。劳动仲裁部门于是裁决驳回了朱先生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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