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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公司律师-分公司的名称要预先核准吗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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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公司律师解答:企业设立的分公司的名称不需要预先核准。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参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2)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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