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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常州律师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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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公司,可以较大规模地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将超量的生活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股份 公司在集中小额资金形成巨额资本的过程中,显现出独特的作用。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的条件 是什么呢?公司成立中发起人的法定资格、股本最低额问题以及发行的方式,常州公司律师戴 雅静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成立一间股份公司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 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对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 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且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财产权同发起人转 归公司所有。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份阶段的发行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两种。
  1.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 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 额 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 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 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 十五,其余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管 理部门批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 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由银行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招股说 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3)无记名股 票的发行总数;
(4)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5)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 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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