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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 CONSULTATION常州公司律师-法定代表人的担任问题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4-03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由于法定代人的代表 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 ,其后果由公司承担,在实践中法定代表人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十分常见。因此,公司在决定法定 代表人的人选时应当格外慎重,并坚决按照法律的规定选举、聘任、任命及登记,同时应在公司章 程中明确其职责,做到有职有权,权责明确,对于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和怠于行使权力的情形也同 时写明,并且制定切实可行的追究措施。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 代表人。公司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 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只有公司最了解自己可能出现的风险,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来担任,应由公司在 衡量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后,选出合适的人选。但不论决定由谁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人选及产 生程序必须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我国《公司法》第45条、第47条、第48条、第50条、第51条、第102条、第110条的规 定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的产生方式及相应 的职权。从以上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可以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只能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 而不能是副董事长或副经理。
但在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个别公司出于各种原因让副董事长或者副经理担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未经严格审核的情况下即将其予以登记。在该情况如何 处理法律规定与现实的矛盾是一个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合法成立的公司,虽然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果,但却影响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经 营活动。
由于在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与法人之间并 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 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 民法通则)第43条)。并且, 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 第50条)。
因此,如果副董事长,副经理作法定代表人后,董事长或(总)经理想代表公司进行管 理和经营活动时则需要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给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带来不便。从而影响公司 的正常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
一旦存在这种情况,为了避免给公司的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可以通 过以下两种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1、将已经登记的副董事长或副经理选举或任命为董事长或经理;
2、亦可通过变更登记的方式,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董事长或经理。以保证公司正常的经营管 理活动,避免出现法律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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