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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公司律师-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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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公司律师按:出资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内容,是公司信誉及其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公司法》三十六条、 第九十二条都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是对公 司债权人、社会公众和公司登记机关的欺骗,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认定抽逃出资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1)抽逃出资行为的主体。抽逃出资行为的主体有两类人,即公司发起人和股东。   
(2)抽逃出资行为的主观方面。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对其抽逃出资的行为及其直接后果有认识的,而且在相当多的 情况下行为人具有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动机,因此,抽逃出资行为是一种故意的行为。   
(3)抽逃出资行为的客观方面。抽逃出资行为的客观方面,可以从行为的时间及方式两上把握:抽逃出资行为只发 生在公司成立之后,这就与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等行为在时间上有所区别;抽逃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非法 抽回自己的出资,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其手段可以是各种各样的。   
抽逃出资行为的行政处理对抽逃出资行为的行政处理,《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两类具体的措施,即责 令改正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 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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