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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合同律师-租房违约条款是否合理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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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向常州合同律师咨询:“我通过中介租了一间房子,签了一年的合同,并且交了半年的房租。因为我个人有变动,只住了两个月,现在想解除合同。但是合同上写明如中途违约,则不退任何房款及押金,于是房东不想退我房款,我想知道‘不退房款’的条款是否合理?”
  常州合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当中承租人如果认为违约金过分高于解除租赁合同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由法院自由裁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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