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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合同律师-标的物交付风险转移的问题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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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合同律师】依据我国合同法,如果是不可抗力导致的,双方都不承担责任.但是主张不可抗力 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同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履行了通知义务.   
1.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牛1已经交付给 乙,因此牛1被雷电击死的损失应当由乙自己承担。   
2.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该小牛由乙享有所有权。  
 详解:风险和孳息转移的界限应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首先,风险转移的界限是交付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依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或标的物是动产 还是不动产而有所不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 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 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三个条文确定了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是标的物交付主义,即风险随着交付走。也就是说 ,交付是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界限,风险的转移不依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或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 产而有所不同。其例外情形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这些例外情形有:   
①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因买受人原因交货迟延:“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 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路货买卖:“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③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不明确:“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 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④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买受人受领迟延:“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 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⑤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出卖人瑕疵履行:“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常州合同律师提醒应当注意:对所有权保留,法律仅有的规定是: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 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4条规定:“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 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从这两个条文来看,法律 并未对所有权保留情形下风险的负担有特别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形下,风险负担的基 本原则仍应以交付主义对待。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标的物转移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基本原则也采交付 主义,与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所规定的风险负担采交付主义是相对应的。
  应当注意:在合同法通过以前,法学界和司法界对孳息的归属权多采所有权人主义,但现在合同法 转采交付主义。也就是说,孳息的归属权一般是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在买卖合同中,则应依交付 而转移。   对孳息归属权采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人主义的差别,典型地体现在附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在附 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仍拥有所有权,买受人在交清最后一笔货款 后始得到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在标的物交付后至交清最后一笔款前的这一段期间内,标的物所产生的孳 息应归买受人所有,而不是归出卖人(即所有权人)所有。   
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 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 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乙应当对牛3对丙的损害承担责任。   
4.本合同效力待定。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 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乙在付清买牛款之前,不是该牛的所有 权人,无权对该牛进行处分。只有经过甲追认或乙付清牛款,该合同才有效。   
5.丁基于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6.乙没有取得牛5的所有权,无权擅自将牛租给戊。   
7.定金条款有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 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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