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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合同律师-“传真”是合同的一种有效形式吗?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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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远东公司收到开源公司发来的一份传真,要求它们迅速加工服装手提袋2万个。远东公司马上与开源公司电话联系,双方协商,2万个手提袋,以每个2.8元计算,8月6日交货,交货一个月后付清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就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开源公司当日再次向远东公司发了第二份传真,对双方电话中约定的内容进行了确认。远东公司如期交付了手提袋,开源公司出具了收据。但是,交货后3个多月,开源公司仍不付货款。远东公司起诉至顺义法院,要求开源公司立即给付货款及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可知,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以及口头或其他形式。其中,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业示范法》对数据电文的规定是“包括但不限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可见,传真是数据电文的一种形式,也就是书面合同订立的一种形式。
 据此,法院认为,开源公司向远东公司发的传真是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定作合同。远东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开源公司收到定作物后应按合同约定如期给付货款。开源公司没有给付货款,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继续履行传真中约定支付货款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开源公司给付货款,并按银行同期企业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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