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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合同律师-签了合同又后悔惹纠纷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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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物权未登记与买卖合同没啥关系:买房、卖房,自然少不了签合同,签合同就是为了保证买卖的顺利 进行。可就是有些意外——签了合同,一方后悔找出种种理由、借口拒绝履行合同。本期拍案说理,就说说“毁 约”这点事儿!
  案例:2008年12月份,经朋友介绍李某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张某,该房屋为李某从某房地产公司购买的期房 ,交房日期为2009年10月1日。李某和张某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30万元,交房 日期2009年10月1日,同时约定李某配合张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2009年10月1日,房地产公司按约定将房屋 交付给了李某,但李某却以签订合同时没登记房产证,买卖合同应属无效为由拒绝交付房屋。面对李某“理直气 壮”地拒绝交房,张某一纸诉状将其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收付房款并交付房屋。
  常州合同律师:不动产物权未登记不影响合同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交付张某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常州合同律师指出《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房地产不得转让”。法院 在遇到类似纠纷时,过去往往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施行后 ,法院认为《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款的规定非禁止性规范,不应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因此判决合同有效,双 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项规定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区 分开来,对于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即设立、变更、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是否生效,应当严格依照 《合同法》规定来进行判断,而不能以不动产是否已经办理物权登记为标准进行判断。不动产物权登记与否不是 合同签订的必要条件,亦非能够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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