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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合同律师-小费属于劳动者工资范畴吗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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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合同律师答:小费不属于劳动者工资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发生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此,小费不属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的范畴。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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