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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合同律师-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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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确认房屋属于可以出租的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违反规定改变了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这四种情况下的房屋不能出租,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首先要确定该房屋不属于这四类。
  二、确认出租人、承租人的主体身份;
  在出租人和出租房屋符合资格与条件后,签署租赁合同前,要核对当事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证件,确认双方当事人有签订合同的资格。个人审核身份证或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企业、其他组织审核登记注册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签约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若是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前述证明还应经公正或认证。
  委托他人出租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并与受托人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应检查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或委托合同。
  三、检查出租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以及契税证;转租的应出具租赁合同,以及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检查这些证件是为了确定出租人对房屋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以保证承租人能顺利使用房屋。
  四、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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