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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不合法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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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合同律师发现问题:目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于与[劳动者](作为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
劳动者对目标公司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限为五年。 据目标公司的说明,目标公司共与十名高管人员签订了类似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下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所约定的竞业尽职期限已经超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最长时限。劳动者可以此为由,主张《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无效。目标公司和劳动者之间,存在潜在劳动纠纷。
常州合同律师解决方案:目标公司应尽快和 劳动者签订补充协议,将有关竞业禁止条款的时限缩短至两年以内。同时,目标公司应适当修改劳动合同范本,将有关竞业禁止条款的时限缩短至两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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