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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合同律师-农民工和包工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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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合同律师:农民工和包工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只能是劳动者和有合法用工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组织等签订,才是有效的,而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与这些没有法人资格的部门和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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