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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合同律师--中间人为促成合同订立而出的费用由谁担?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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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某是一名在沿海务工多年的农民,对蔬菜市场情况较为熟悉。今年春节期间,郭某家乡的乡政府找到郭某,请其帮忙介绍到家乡投资合作经营绿色蔬菜基地,并许诺按投资总额的0.5%作报酬。通过努力,郭某前后介绍了三个投资商到家乡和乡政府洽谈,但因种种原因没有签订合同。为此,郭某已经花去交通、住宿等费用三千余元。请问,郭某是否可以要求乡政府负担这笔费用?

  根据郭某的情况,郭某和乡政府之间订立了居间合同。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郭某的问题的实质就是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为促成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对此,我国合同法有名确的规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从司法实践来看,交通、住宿费用都属于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郭某受乡政府委托替其介绍投资商,虽然合同没有订立,但郭某为此支付了交通、住宿等费用三千余元,郭某有权要求支付这笔费用。如果乡政府拒绝支付,郭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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