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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中合同义务的两种分类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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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合同律师解释合同的义务一般包括两种: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中卖方交付标的物,并转让其所有权的义务,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均是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而附带产生的义务.附随义务分为独立的附随义务和非独立的附随义务。独立的附随义务有时也称从给付义务,指债权人可独立诉请债务履行以完全满足给付利益的义务。例如不动产买卖,出卖人应当将不动产的产权证明文件交买受人;代理人实施代理活动应将代理事务进展情况向被代理人报告并将为被代理人取得的权利和利益转移于被代理人;债权让与人应将债权转让证明文件交受让人,并告之有关债权之一切重大情况;某些动产的转让出让人应将有关的证明文件、单据(如发票、保修卡、执照等)交付于受买人,若合同当事人违反独立的附随义务,将产生合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及其它不完全履行等后果,他方当事人可据此诉请法院强制履行。
  非独立的附随义务指不可单独诉追的义务。这种义务不能单独诉请债务人履行,依照民法通则及的规定,非独立的附随义务主要有: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通知义务、说明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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