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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后又反悔该怎么办?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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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律师解答:离婚证是证明婚姻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取得离婚证,婚姻关系即告终止,一般不允许当事人反悔。如果当事人确因某种原因领导离婚证后后悔的,应申请原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解决。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后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明确指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领取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反悔,在原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如果当事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离婚证的,原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离婚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如果离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则应驳回请求,维持原登记;也可以对当事人双方进行重新调解,变更登记的内容,使离婚继续有效。双方的离婚登记应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双方欲恢复夫妻关系,可进行复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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