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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哪些情况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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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律师:婚姻法中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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