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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律师-离婚不离家期间产生的财产怎样分配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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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律师戴雅静答:离婚后双方还同居的属于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的为共有财产,否则为个人财产。如果当事人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1、“约定优先”,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2、无约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不动产除外,依《物权 法》的规定,不动产已登记为准)。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问题,通产按 共同共有原则处理。
  当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间,还必然要发生日常家务产生的债务,比如饮食、衣着、文化、娱乐、医疗、子女 之教养等。对于这些日常家务,一般根据谁支出谁负担的原则。
  第3、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予行为成立 时,赠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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