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33-2819-1215

律所简介

ABOUT

江苏慎韬律师事务所社会活动能力强,在处理复杂、重大社会法律事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点击这里

服务承诺

serviceS

以“专业、尽责、保障”为服务理念,最大限度的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
点击这里

客户评价

EVALUATION

用现在的话讲,凡做一件事,便忠于一件事,将全副精力集中到这事上头。
点击这里

在线咨询

CONSULTING

常州律师服务网为您提供在线法律咨询,优秀律师为您解答法律难题。
点击这里
常州刑事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婚姻家庭 > 正文

【收养关系】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7-27

分享到:

常州律师答: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

  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

  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
艾默生UPS电源 艾默生UPS官网 艾默生空调官网 艾默生空调 艾默生精密空调 精密空调网 山特UPS电源 艾默生UPS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