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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 CONSULTATION常州律师-承包人如何进行预期可得利益索赔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5-14
常州律师解答:不要轻易放弃索赔预期可得利益的权利。即不要轻易应允某些投标文件规定的“合同终止时承包人的索赔仅限于直接损失”等苛刻条款,或者在签订合同后一年之内视必要性请求法院或仲裁庭撤销。也不要在签署有关合同终止、合同工作删除的协议、结算书等文件时放弃这项权利。
1.最好在签约前后的适当时机书面告知发包人承包该项工程的利润。利润预期比较简单,如果是按照工程定额及一定下浮比例确定的投标报价,定额利润率减去下浮率即承包人预期利润率。如果是按照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可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该种报价方法的交易习惯,在报价时或开工前向发包人报送费用拆分表。不事先告知预期利润,承包人在索赔时要确定预期计利润就很困难了。
2.把握合同终止和合同工作删除索赔的主动权。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错综复杂,承发包双方过错往往相互交错。哪一方选择了有利的时机、把握问题的主动权,哪一方就容易取得索赔的成功。在选择索赔时机的同时,承包人不要因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3.有条件的单位可聘请专业律师作为索赔顾问。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是一类新型的索赔,涉及的新问题很多,既熟悉中国法律、又熟悉工程交易习惯和工程造价的专业律师在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索赔中能够发挥较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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