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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 CONSULTATION常州律师-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应遵循那几点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5-20
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应当遵循以下几点:
1、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涉及工程款纠纷的,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判决; 如果约定不明确,如暂定等,但约定按照某一定额进行结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应当明确按照该定额进行结算 。这样做是符合《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的。但是,法院这样做的前提是有赖于工程造价行业的观念和管理方式 的改变。其核心在于如何看待建设工程定额的性质,一旦明确了定额不是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后,这种变化 是必然的。但是,人民法院在这一改变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因为理论上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具有最高效力的行为 指针。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尊重当事人的判决来推动这一变化。
2、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提起诉讼,也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阶段性的鉴定。不能一概地要求 建设工程诉讼必须是在工程竣工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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