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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律师-能否以未提供发票为由拒付卖方货款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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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拖欠我方钢材款100多万元,以我公司没有开具发票作为理由拒付,该理由是否成立?
常州律师解答:开具发票是一种附随义务,如果销售方未提供发票,购买方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提供发票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否则是否开具发票并不能作为购买方拒付货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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