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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律师在线-承包人如何进行价款变更签证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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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变更将导致工程质量与工程量变化,工程价款亦可能相应调整,承包人应当及时 提请签证,以证据形式固定价款变更事实。
以下问题应当 注意:
1、及时提请签证。使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特别注意第31条规定:“承包人 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这意味着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未提出签证要求,则视为放弃价款调整的权利;即使未施工该 示范文本,亦应当及时提请签证,以防证据湮灭、推诿扯皮。
2、合同尽量明确约定价款调整方法。使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其31条规定“变更 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 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 行。”如果没有类似价格,或者未使用该示范文本,且又对计价方式协商不成的,则应当根据 《解释》第16条确定计价方式:“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 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 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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