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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律师-何种情况下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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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律师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两种情况: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主要从事前述活动,同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的;   
2、除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 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 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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