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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律师-汇票法律关系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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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关系:
  基于出票、背书、承兑、提示等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基础关系:   
A、原因关系:
  事人之间发行票据或转让票据的理由;
  案例:甲为支付货款而签发本票给乙(原因关系为“支付货款”),日后乙拒绝交货,当乙持该本票向甲要求付款时 ,甲不须向乙方付款。因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间的原因关系是“支付货款”,即以交货为条件,乙拒绝交货,破坏了原 因关系,也使得与原因关系相联系的票据关系失效。假如乙将票据转让给善意的丙,那么甲必须对持票人丙付款,因为 票据法为了维护票据的流通性,实行“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和“善意取得原则”,即除基本当事人之间外,原则上票 据关系和原因关系是相分离的,应保护善意的受让人;   
B、资金关系:
  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不同主体,他们之间有资金补偿关系,即资金关系;
  汇票:票据关系和资金关系是相分离的,即付款人的付款不以出票人已提供足够的资金补偿为前提;
  支票:出票人若签发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则称为“空白支票”。各国法律禁止签发“ 空白支票”,“空白支票”的出票人不仅要承担票据责任(要求出票人承担被追索的义务),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对出票 人作罚款甚至拘禁等惩罚)。【常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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