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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法律咨询-什么是法人主导型治理模式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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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所有制类型与股权结构---这里所谓的法人包括各类企业法人、投资机构、基金和银行等。由于我国现在各类基金和投资机构发展相对较慢,再加之各种原因这类机构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也较低,因而我国公司治理中还缺少类似于近些年在美国公司崛起的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机构投资者。又由于在我国,银行不能作为投资者成为企业的股东,类似于日本的主银行体制也不可能在我国形成。但在我国,企业法人作为股东的各类公司却大量存在,如联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控股的各类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些“法人所有”的公司中可能会产生不同于政府主导型和家族主导型的法人主导型治理模式。①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法人股股权占有相当高的比重,并有逐步上升并超过国家股的趋势,1992年底法人股在总股本中的比重为18.34%,到1998年底则上升到28.33%。由于我国国家股不能上市流通,国家股只能通过协议受让的方式转让给法人股东。同时在上市公司资源相对稀缺的情况下,许多企业通过购买国有股权“借壳上市”,导致法人股比重呈上升趋势。①一份针对1999年440家沪市上市公司的研究表明,股权较为分散的公司有102家,法人控股型公司有105家,国家控股型公司有233家)。

2. 内部治理---与国有股股东相比,法人股股东在公司内部治理方面是积极有效的。一般地说,法人进行股权投资的基本动机是获得投资收益,再加之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法人股的持有者不以追求市场短期价差为目的,因而更有积极性参与董事会的决策。实际上,对于很多上市公司而言,在国有股股东缺位、流通股股东难以参与企业决策的情况下,法人股股东成为最有积极性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一方。即使是法人股的根本产权属性是国有,与国有股相比,法人股也更具有“经济人”人格化特征,法人股的股东代表也将比国有股股东代表——政府官员更能够承担参与决策的风险。因此,在法人主导型治理模式中,其内部治理机制一般是有效的。实证研究也表明,在竞争性领域中,法人控股型上市公司的绩效要优于国家控股型上市公司 法人主导型治理模式一般也较重视对经营管理者的激励。
统计表明,上市公司中法人控股型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的薪金平均水平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平均数量要高于国家控股型公司的相应水平。如1995年上海证券交易所16家法人控股型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薪金年度平均水平为40618元,36家国家控股型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薪金年度平均水平为24242元(许小年、王燕,2000)。在法人主导型治理模式下,法人股东的内部直接控制机制还表现为大 ">法人股东 通过其董事会的相应席位而拥有撤换经营管理者的权力。

3. 外部治理---法人主导型治理模式 较少地依靠并购之类的外部 ">市场治理 机制,这一方面是因为法人股东通过董事会直接监控比较有效,利用外部市场监控的必要性减少;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缺少一个真正规范的并购市场,虽然国有股和法人股可以通过协议进行转让,但审批手续复杂,交易费用高。与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相比,法人主导型治理模式对外部市场机制的依靠程度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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