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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律师-加班费用缩水,离职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 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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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先生大学毕业后一直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由于金融危机的冲击,林先生所在的公司被外方撤资。这使得公司的营运陷入了困境,为了保持公司的生命力,公司高层决定裁员。这样就使得在职员工的工作量大幅增加。为了完成自己的工作内容,林先生经常加班加点。即使如此林先生也没有抱怨过,然而去年年末,公司要求林先生补签一份合同,内容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林先生所有的加班将不会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心中不平的林先生当即表示拒绝。事后,林先生在与同事的沟通中知道,遭到这种不公平待遇的还有很多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以林先生为代表的部分人联名向公司提出了抗议。迫于压力,公司又重新起草了一份合同,内容将原来的不给付加班费用变更为,如果员工加班总数超过160个小时,那么超过的部分将不给付加班费用。虽然待遇有所提升,但是林先生还是觉得十分苛刻,于是向公司方面提出辞呈。在办理离职时,林先生再一次被要求签署一份协议,上面约定如果林先生离开了工作岗位,那么在结清工资后公司将不再给付其他费用,包括加班费。为了尽快结束劳动关系,林先生签署了。
  后来,林先生听说有人将公司告到了劳动仲裁部门。经裁定,公司让他们签署的一系列放弃加班费的合同都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要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给付相应的劳动报酬。那么林先生自己离职时签属的那份协议是否有效?自己确实付出了劳动,不知道在签署了那份协议之后还能不能拿回那笔加班费?
常州律师: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超时劳动应当获得不低于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劳动应获得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劳动应当获得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林先生所主张的权利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而林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明显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该是无效的。所以林先生可以向公司主张获得加班费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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