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33-2819-1215

律所简介

ABOUT

江苏慎韬律师事务所社会活动能力强,在处理复杂、重大社会法律事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点击这里

服务承诺

serviceS

以“专业、尽责、保障”为服务理念,最大限度的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
点击这里

客户评价

EVALUATION

用现在的话讲,凡做一件事,便忠于一件事,将全副精力集中到这事上头。
点击这里

在线咨询

CONSULTING

常州律师服务网为您提供在线法律咨询,优秀律师为您解答法律难题。
点击这里
常州刑事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企业法律顾问 > 正文

常州律师-公司解散时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怎么办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6-08

分享到:

  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可能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司清算程序尚未结束;
  此时债权人可以补充申报债权。但此时该债权人的债权只能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如果这些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可以要求股东以其在剩余 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是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2、公司清算程序已经结束。
  此时只有在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是由于该公司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才有可能获得清偿。
  根据法律规定,清算组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 义务,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 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 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第十四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 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阅读:常州律师-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何时能领取保险金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
艾默生UPS电源 艾默生UPS官网 艾默生空调官网 艾默生空调 艾默生精密空调 精密空调网 山特UPS电源 艾默生UPS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