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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法律咨询-在法律上对公司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

来源:常州律师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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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对公司资金借贷的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3,对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章程 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限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 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 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对公司股份回购的限制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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