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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房产律师-关于房屋维修基金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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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请问您关于房屋维修金的问题。在我们小区,是由物管在管理这个钱。但是我最近发现这笔钱有所减少,说要查账,人家也不给查。请问这房屋维修基金应该由谁来管理的?
常州房产律师戴雅静律师解答:您好,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将会遵循五个原则,即”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 ”我爱我家”指出,随着政府监督房屋维修基金去向力度的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完善以及老百姓对于自身应享受福利的提高,房屋维修基金所存在的问题将会应迎刃而解。
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按规定,业主个人不可申请使用。只有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取得业主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有的地方可能是其他部门或机构)办理维修基金支用审核手续。 审核手续办结后,凭审核手续到指定银行支取维修基金。常州房产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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