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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死刑复核的案件应该包含哪些材料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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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刑事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
  报请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一)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载明案由、简要案情和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   
(二)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简历以及拘留、逮捕、起诉的时间和现在被羁押的处所;   
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危害后果以及从轻、从重处罚等情节,认定犯罪的证据,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3、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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