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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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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刑事律师-被逮捕后不说姓名是否可能逃避刑罚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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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刑事律师:被逮捕后,即使犯罪嫌疑人不说姓名或是不说真实姓名,只要侦查机关经过侦查后,犯罪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样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侦查机关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审查起诉。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五)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 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 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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