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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刑事律师-学生因失恋在校自杀学校担责吗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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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刑事律师解答:学生因此情况在校自杀学校不担责。根据法律,对于学生的自杀,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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