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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刑事律师-挪用公款与借用的区别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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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刑事律师答:挪用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它类似于借用。而这都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有权的主观恶意,都是以使用为目的,而且主观上准备用后归还。
挪用公款与借用具有本质区别:
1.借用是出借方与借方意愿一致,在约定的条件下,出借方自愿借予的行为,即以债权人同意为前提。而挪用未经物主同意,也不存在授权的情形,不在受托权利之内,由于不具备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实质上不能叫借用,但形式上可以暂时称之为“擅自借用”。
2.挪用公款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具有非法性。
非法性是指广义的违法,不仅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也包括违反有关的规章制度,可以具体到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经管理规章。非法性不仅表现为对有关规章制度的违反,而且表现为未经合法批准、许可。而借用公款是借用人单位、个人之间发生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和用人单位之间只要办理了必要的借款手续,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就是合法的借用公款,具有合法性、自愿性(意志真实性)、条款完备性。挪用公款行为不具备上述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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