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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先诉抗辩权?

来源:常州法律咨询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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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诉抗辩权指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只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该权利,并且在法定的几种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也会丧失该权利。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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