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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刑事律师-股票受贿案件的认定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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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办理涉及股票的受贿案件时,应当注意: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 非法收受股票,没有支付股本金,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的,其受贿数额按照收受股票 时的实际价格计算。
(2)行为人支付股本金而购买较有可能升值的股票,由于不是无偿收受请 托人财物,不以受贿罪论处。
(3)股票已上市且已升值,行为人仅支付股本金,其“购买”股 票时的实际价格与股本金的差价部分应认定为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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