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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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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刑事律师-逮捕的批准程序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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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批准程序:
  1、由立案侦查的单位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后,连同案卷 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
  2、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证据进行审查 ,检察机关采取办案人员阅卷,审查起诉部门的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的方法进行审查。对重 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查批捕,应当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3、检察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 ,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 准逮捕的通知后,对于被拘留的对象,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 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如果公安机关不同意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公安机 关的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 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在复议、复核期间,对于已经被拘留的对象, 公安机关必须释放。
  二、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1、侦查与逮捕应该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以加强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制约。人民检察院对于自 己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采取逮捕措施时,先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批表》,连同案 卷材料和证据一起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由检察长决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逮捕,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的,由审查起诉部门填写《逮捕犯罪 嫌疑人审批表》,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后,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
  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检察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三、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 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 决定逮捕。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如果是公诉 案件,还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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