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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 “忠实协议”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来源:常州律师服务网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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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杨某(女,化名)与戴某(男,化名)婚后签订一份忠实协议,约定若发现对方出轨,可要求另一方支付赔偿金10万元。杨某于2013年12月生完小孩后,发现戴某有外遇,双方因此吵闹,后杨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离婚,戴某向其赔偿10万元赔偿金。   
  针对该案,出现以下两种意见:
  一、法院应支持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按照协议支持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因为双方签订“忠实协议”是意识自治,符合合同法关于协议的要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违法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院不应支持这种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  
 因为夫妻间忠实是法律规定得义务,并不需要约定,而且协议也没有履行标的,与一般的协议不同,不应按照一般合同关系处理。  
  常州律师赞成第二种意见,不应支持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理由如下:
  一、严格区分夫妻“忠实协议”与一般合同关系   夫妻“忠实协议”是以约束夫妻双方不能有婚外情行为,对于如何界定婚外情不是法律规范的范畴,而是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在法律上也无法去甄别什么样就是婚外情,是单纯的婚外性行为还是感情上出轨,如果是单纯的约束婚外性行为,那就违背法律公序良俗、不得介入私人隐私范畴的原则;如果是要约束感情出轨,那么就像马克思所说,“法律不是约束我这个人,而是约束我的行为”,法律无法去规范人的思想,不存在思想犯法。所以,这要严格区分与一般合同的不同之处,尽管初衷是为了双方间和睦相处、夫妻恩爱,但不能以法替代道德、违背法律的规范行为的规律。
  二、婚姻以感情为首,而非物质结合
  婚姻是男女两性感情的融合,而不是物质、金钱的综合,所以对于纯洁的感情不能被物所污染,这也是法律要弘扬的。若以赔偿为代价约束双方不发生婚外情行为,这已经是背离了婚姻的初衷,为以后婚姻感情埋下定时炸弹,可能对原本良好的感情造成裂缝,这与道德及法律上对婚姻的要求都是相悖的。夫妻婚姻感情需要双方不断的维护,共同经营的,而不能以赔偿的压力限制双方行为。
 所以,综上常州律师认为对夫妻“忠实协议”在没有法律支撑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无效,让婚姻回归到感情的因素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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