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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 CONSULTATION常州律师-江苏省南通市组织卖淫案辩护
来源:常州律师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4-16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受本案上诉人亲属的委托,江苏长三角事务所指派我依法担任本案上诉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经过多次会见及认真查阅本案一审的案卷,辩护人现依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 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
一、对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审理的定罪量刑,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对犯组织卖淫罪部分,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刑法的规定,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事实上,上 诉人至始至终并未参与招募、组织、管理妇女卖淫。 (常州律师 由于部分内容涉及隐私,不便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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