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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解释中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哪几种

来源:常州律师  作者:戴雅静律师  时间:201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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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如何确定,是出现此种争议后必须解决的问题。但是 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多属于格式格式,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约定相对比较明确,一旦出 现约定不明的情况,我们也可以根绝《商品房买卖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有关损失的计算方法 。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 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 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 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记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 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 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这显然是针对先卖后抵、一房数卖的 行为所作出的惩罚性规定。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 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 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吗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这里同样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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